王爱博律师亲办案例
谁才是真正的用工主体
来源:王爱博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07-07
浏览量:622

      2011年3月,孙某利用会电焊的技术到一家公司上班,双方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,被安排做了一名电焊工。公司把铆焊车间的一切事情交由车间主任管理。公司每月与该主任结算铆焊车间的账目,再有车间主任给每位工人结算工资。4月3日,孙某在车间工作时被砸伤,出院后即找车间主任赔偿,被该车间主任以没有签合同为由予以拒绝。 

      孙某委托了律师,律师认真的分析了此案件,认为车间主任与公司之间是一种承包关系,孙某与车间主任之间不属于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,孙某与公司之间才是属于劳动关系。应当以公司为上申请人,应以公司为申请人提起了劳动仲裁。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了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。

      所以,当事人委托律师是非常有必要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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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王爱博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304*********56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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